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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买卡、发大闸蟹券等涉税(个税等)处理实务

发布时间:2018-3-5 0:15:46内容来源:互联网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总额为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不是工资薪金实发数,也不是工资薪金计提数。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购买一些实物等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认证后转出)。

如做了进项税额转出或者未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缴纳个税。




4.对于单位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列支,专项用于特定困难职工的补助,可以免征个税。




5.对企事业单位用于不特定的、公共福利、不可分割性、不向职工个人量化的实物福利,不征收个税;如果向职工个人发放可量化的实物福利,征收个税。比如:中秋节聚餐,不征收个税;中秋节每一员工发购买价950元的大闸蟹购物券,合并工资中征收个税。




6.各企业员工发放购物卡等实务,不是按照购物卡的卡面值为计税基数缴纳个税,是按照购物卡的购买值为计税基数缴纳个税,比如中秋节每一员工发购买价950元的大闸蟹购物券,购物券面值1000元,应按照950元合并到工资薪金中缴纳个税。



7.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建议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取得是税率栏的“不征税”的普票发票;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这个环节不需要发票哦!),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等,这个环节也不需要发票哦!)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