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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隐名”股东可否直接行使股东权?

发布时间:2017-8-21 1:44:13内容来源:互联网
【案情】

A想与C、D一起开公司,但是基于一些特殊的考虑,A不愿意对外登记为公司股东,想做公司的“隐名”股东。于是A找到其妻弟B,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B登记为公司股东,出资由两人均摊,B在公司中的股东权利义务由A和B按50%的比例共同享有和承担。公司成立后,B、C、D登记为公司股东,第一年度,B取得分红后按照约定给了A50%,但后来公司的效益越来越好,B就渐渐不再给A分红,两人发生争执。于是A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查阅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虽然通过B对公司投入了部分资金,但目前并非公司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名册中没有A的名字,因此,A不是公司股东,无权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故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股东对公司享有“显名”股东身份需要具备三项关键因素:

1、履行出资义务;

2、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3、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即公司法对“显名”股东的身份强调的是对外的“公示性”。也就是说工商登记信息应当作为判断公司基本情况的依据,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商事主体也是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解和信赖的,股东身份必须经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等环节进行确认。

本案中,虽然A与其妻弟B签订了一份关于投资和分成的协议,自己也对公司实际出资,但因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更没有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因此,A并不属于公司的股东,也就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等与股东身份相关的权利。

那么,本案中的A怎样才能实现其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呢?

A如果想实现其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应当分两步走:

第一步:提起股权确认之诉。通过提供公司成立时的出资凭证、与B签订的协议等证据来确认其股权,由“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进行转变,从而实现其股东身份。

第二步:行使股东权利。在A的股东身份确认之前,A是无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A的股东身份确认后,就可以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了。如果公司拒绝,则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律师建议】

在向公司投资时,尽量不要成为“隐名”股东,如果必须要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应当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并且将入资凭证、隐名协议等关键证据保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