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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食药监法〔2017〕197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执法廉洁执法二十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0 3:24:55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执法廉洁执法二十条规定》的通知





豫食药监法〔2017〕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开展监管工作,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等问题,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省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执法廉洁执法二十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3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执法廉洁执法二十条规定







一、严禁转借、出租或者买卖食品药品执法统一制式服装、服饰、标志(牌)。

二、严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及威胁性的语言。

三、严禁违反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四、严禁违反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回避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回避。

五、严禁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六、严禁降低法定标准和要求实施现场检查(核查)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

七、严禁在食品药品抽样、检验(检测)、公告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故意拖延传递食品药品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及结论。

八、严禁故意拖延受理、转办、移送或调查投诉举报的事项。

九、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十、严禁私自摘抄、复制与行政执法活动无关的相对人信息。

十一、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及内容。

十二、严禁违法违规擅自披露国家秘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或者向相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十三、严禁符合立案条件的拖延立案或不立案以及已经立案的未按照审批程序擅自撤案。

十四、严禁瞒报、谎报、迟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隐患。

十五、严禁教唆、帮助行政相对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十六、严禁滥用行政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随意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严禁参与、包庇或者纵容任何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十八、严禁在行政执法中接受相对人宴请、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礼物。

十九、严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指定中介进行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二十、严禁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损害当事人权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的领导,机关的法制部门、人事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要及时查处,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