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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环文〔2015〕125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6 2:12:32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5〕1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全省社会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精神以及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将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纳入行政确认的要求,现将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通过河南省计量认证的非环保系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检测机构”),均可向河南省环保厅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纳入河南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确认名录,并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社会检测机构在河南省境内必须具备与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证的分析实验室、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经检定(校准)合格的监测分析仪器设备、持有合格上岗证的监测分析人员和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若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验室资质发生变化的,或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查后延续资质的,须重新确认。

三、社会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保厅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批准成立机构文件(复印件)、机构基本情况介绍、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典型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一式二份)。

四、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在河南省境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环境监测活动。经当地环保部门或其所属机构的委托,也可开展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等专项环境监测任务(不包括辐射类监测)。

五、省环保厅对社会检测机构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实行确认。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检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核查。对通过核查的,颁发《河南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证书》(见附件2),纳入河南省社会检测机构确认名录。

六、委托环境监测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委托省环保厅网站公布的社会检测机构,承担服务性的环境监测业务,并依照合同督促社会检测机构提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披露环境监测信息。

七、社会检测机构应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证的环境监测范围内,接受业务委托并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合同执行原则上不得转包第三方。在开展环境监测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方案、方法、采样、分析、报告编制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培训,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对出具的环境监测结果负责。

八、社会检测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和完成环境监测任务后应及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的省辖市、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分别报送委托合同书和质控报告(见附件3)。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其监测数据。社会检测机构应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上报其半年开展业务情况表(见附件4),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环境监测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九、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监测活动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的质量监督抽查。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辖区社会检测机构业务开展和评价情况报告。未经省环保厅确认的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结果,在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活动中不予认可。

十、省环保厅建立社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档案。每年不定期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根据社会检测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省辖市、直管县(市)环保部门的日常管理与评价报告,以及省环保厅不定期抽查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意见。逐步探索将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情况纳入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参与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十一、省、省辖市、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社会检测机构存在超越认定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或质量保证措施不落实、信息报送不及时的,要给予通报,其环境监测结果不予认可;发现社会检测机构拒绝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环境监测活动不符合监测规范、环境监测结果有误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行为的,省环保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接受环境监测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环境监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同时,省环保厅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黑名单”管理期间不得接受环境监测委托。发现社会检测机构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将从省环保厅确认名录中除名,同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0371-66309171

联 系 人:王小飞

联系信箱:hnhbjcc@163.com




附件:【点击下载

1. 河南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申请书

2. 河南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证书

3. 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表

4. 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情况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