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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工商企指〔2018〕7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16 2:45:15内容来源:互联网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工商企指〔2018〕7号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227号),授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权。现将被授权局行使该项职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指导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被授权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建设、档案移交等衔接工作,加强对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登记管理水平,使其在总局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二、新被授权局自发文之日起行使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向企业发放印有该局公章的营业执照。

三、在发文之日前由省局和无锡市局登记的,且属于国家工商总局此次授权该局登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转由新被授权局负责其变更、注销等登记管理工作,新被授权局可结合变更登记为其换发印有本局公章的营业执照。

四、新被授权局在代国家工商总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正确履行有关登记管理职能。凡不属于授权范围以内的企业,不得给予登记。遇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尚未明确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自行处理。

五、无锡市工商局要协助省局加强对新被授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新被授权局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的行为,省局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省局将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撤回部分或全部授权。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22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