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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工商企注字〔2016〕5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20 2:59:51内容来源:互联网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工商企注字〔2016〕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工商总局同意我省九江市工商局开展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九江市工商局按照工商总局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在总结九江改革经验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现就开展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备程序。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凡能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要求,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原则的,可以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登记机关,可借鉴九江市工商局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应登记程序规则、文书、表格等。实施方案应报省工商局备案。

二、明确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进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股权被冻结或者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违反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涉及案件被司法机关限制办理登记等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在此前提下可扩大限制范围。

三、简化注销流程。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进一步简化公司清算程序、优化注销登记流程、减少企业提交材料。一是简化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程序。试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再需要事先进行清算组成员备案;二是改革公告的方式并缩短公示时间。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可以选择报纸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限由登记机关确定;三是减少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可以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等材料。

四、明晰各方责任。一是利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检索审查,对不符合简易注销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二是明确申请人对提交材料以及企业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三是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撤销注销登记,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并将处理情况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因债务问题产生民事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尊重企业自治。凡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自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予以受理、核准。同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不搞强制,不设指标。

六、强化社会监督。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企业因未开业、无债权债务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处理,对异议成立的,要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凡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单位,事先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积极与司法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同一致,共同应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跟踪调查,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江西省工商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