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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地税发〔2015〕34号《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区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4-24 3:17:00内容来源:互联网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区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舟地税发〔2015〕34号





各有关缴费人: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市区个体缴费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做好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凡在市本级和普陀区社保中心参保的个体缴费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由定海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和普陀地方税务局沈家门第一税务分局进行征收。

二、征缴方法

(一)在社保经办机构新办理参保的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由缴费人员到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账户,建立“一户通”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关系,并将“一户通”协议返回地税部门。

(二)已在市社保局参保且正在使用市工行、市中行扣款的个体缴费人员一次性批量转换成“一户通”扣款;已参保未由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缴费人员,应逐步转为地税“一户通”扣款。

三、征缴管理

(一)地税机关每月根据社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扣款,扣缴费款划入国库。

(二)缴费人员每月初在缴费帐户上应有足以支付应缴费额的存款。如余额不足,不能按时扣款,将会造成因欠费而影响社保待遇的享受。

(三)缴费人员如果社会保险费在当年度内连续6个月欠费,跨年度连续3个月欠费的,地税机关将不再扣款。缴费人员如需要补缴的,应先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继续扣款。

(四)缴费人员如存在欠费需跨年度补缴的,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再按新年度的缴费标准扣款。

(五)因缴费人员参保变化等原因,造成多缴费款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地税分局按国库退税程序进行退费。

(六)缴费人员扣款账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扣款银行、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修改,以便联系与沟通。

四、相关部门工作要求

个体缴费人员社保费的征收,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地税机关、社保部门和银行要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以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扣款征收、缴费退库,应征数、实征数和核销数等数据的接收、反馈和核对工作,组织开展缴费短信提醒、宣传咨询等工作。

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参保手续办理、应缴费额核定、退费受理审核,应征数和核销数等数据的发送、实征数接收和核对工作。

银行负责受理缴费账户开设,建立“一户通”委托扣款关系,录入并反馈缴费人信息登记等工作。

本通知由市地税局、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