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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财办〔2018〕6号《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5-15 3:11:54内容来源:互联网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市财办〔2018〕6号





各区、县(市)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4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客观评价成绩,促进创先争优,根据我市财政地税工作政务督查工作需要,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主要包括任务督查单、上级交办件、月度工作、议案提案、信访投诉等五个方面。

第二条 政务督查操作流程。根据政务督查考核需要,开发建立政务督查信息管理系统,督查考核通过系统进行电子化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内容录入。通过计算机自动抓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整理形成督查任务,录入管理系统提交局办公室主任交办。

(二)政务交办。由局办公室主任根据任务内容明确一名分管局领导牵头协调,指定1个主办处室和若干配合处室,并即时通过提示短信告知相关人员。

(三)政务办理。由主办处室牵头会同配合处室提出反馈意见,将反馈意见录入管理系统提交牵头局领导审定,牵头局领导审定后提交给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

(四)结果反馈。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对反馈意见进行文字审核,按照统一格式进行反馈,重要政务由局办公室提交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反馈。

第三条 考核对象。市局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 考评周期。以月为单位,每月10日前对上月情况开展一次考评。

第五条 考评分值。全年12分绩效分,每月1分,12个月得分相加即为全年得分。

第六条 考评规则。根据政务督查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工作要求,每月针对办理的时效、质量和数量,实行量化计分考评。每月实行百分制考核,再量化折合为1分计绩效考评得分:

(一)时效考评(满分40分)。以天为单位,提前完成的,主办处室加2分,协办处室加1分。逾期完成的,主办处室扣2分,协办处室扣1分。每月按得分实行分档考评,第一档得40分(数量排名前10名),第二档得36分(数量排名11-20名),第三档得32分(21名以后)

(二)质量考评(满分30分)。办理意见不予采纳或遭退回的,主办处室扣2分,协办处室扣1分。被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加2分和1分,被上级部门批示表扬的再加2分和1分。被局主要领导批评的加扣2分和1分,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再加扣2分和1分。

(三)数量考评(满分30分)。每月按办结数量依次分档得分,第一档得30分(数量排名前10名),第二档得27分(数量排名11-20名),第三档得24分(21名以后)。

第七条 领导考评。次年1月5日前,由分管局领导对分管线各单位全年办理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设绩效考评分0.3分),分优秀、良好与一般三档,优秀得0.3分,良好得0.2分,一般不得分,其中优秀不得超过单位数的40%,良好不得超过单位数的30%,领导考评得分直接计入各单位绩效考评得分。

第八条 考评公示。对各单位办理情况和进展状态实时公开,考评名次按月取全局前十名和末十名公示2天,并接受各单位申诉,公示结束后不再接受申诉。

第九条 申诉裁定。各单位提出的申诉统一提交市局绩效办,由市局绩效办审核汇总后提交市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必要时可提请市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结果应用。将政务督查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市局机关组织绩效考核范围(设12分,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局绩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