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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办字〔2014〕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7-17 4:17:29内容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



高检发办字〔2014〕33号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顺应了加强权利救济的现代法治发展趋势,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意见》是在近年来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工作实践基础上,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站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利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促进息诉息访,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三、统一救助标准,优化和提升救助工作效果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要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根据本地区救助标准,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本地区同类案件救助数额,综合考虑相关情况,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救助方式,将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在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救助机制,开展心理治疗、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明确内部分工,严格遵循救助工作程序

人民检察院各相关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办案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规定受理救助申请,也可以依据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其他办案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计财装备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不符合《意见》规定的救助条件,或具有《意见》规定的不予救助情形,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救助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救助工作保障力度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要坚持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积极参与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要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支持、配合其他政法单位的救助工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实现政法各单位救助工作衔接互补和救助标准协调统一。案件需移送其他政法单位的,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要全力争取财政部门支持,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筹措方式和动态调整机制。要及时报送年度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截留、侵占、私分、挪用、骗取和违规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六、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规范开展救助工作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意见》要求,主动报告本地党委政法委,积极沟通协调其他政法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条件、细化标准、规范程序、落实经费,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制定完善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范性文件,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规范进行。要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填录检察统计报表,小额应急性帮扶不纳入救助统计范围。

七、重视学习培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学习《意见》作为检察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全体检察人员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内容。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意见》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高度重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经常性地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职责,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注意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有效工作经验,不断推进本地区救助工作深入开展。要根据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构建设,调配、增强救助工作部门人员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