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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2018〕9号《浙江省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8-9 5:12:26内容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浙建〔2018〕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梁羽、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9892139、8989214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7日





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1)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2,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试点范围和试点期限内,申请人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填写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交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我厅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后,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检查。我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涉及公路、信息产业等资质的,我厅将和相关厅(局)联合组织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我厅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3个月内整改。企业应在整改期内按照检查意见整改到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被许可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我厅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四)检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五)检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

(六)对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建管局、厅政务中心要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许可各部门的组织协调。试点区域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

(二)做好舆论引导。省建管局、厅政务中心、试点区域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的宣传工作,使符合试点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开展试点评估。我厅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试点方案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附件:

1.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


2.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