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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8-9-20 3:53:11内容来源:互联网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您好!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使纳税人提前享受降税红利,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现特向您提示如下:

一、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亮点

一是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二是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万元)。

三是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四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综合所得方面,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经营所得方面,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完善,在维持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的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五是增设反避税条款。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的经验,增设了反避税条款。

六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新征管模式。

二、10月1日起可率先享受部分税改新政

一是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仍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三、我们的服务

为更好地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个税改革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启动改革便民服务举措,现将服务电话公布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服务热线:400-100-7815。

吉林省税务局服务热线:0431-12366。欢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咨询。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税改革关系民生,吉林省税务局将竭尽所能让税改的“大礼包”惠及每一位纳税人。

最后,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