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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通〔2016〕267号《河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8-10-11 1:06:43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豫公通〔2016〕267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受理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一案一奖、一事一奖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的举报: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三)走私,非法运输、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五)在逃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六)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毒品折算标准附后)进行奖励。

1、1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元;

2、10-100克(含1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3、1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奖励5000元;

4、1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20000元;

5、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0000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管制品种的,每1千克奖励2000元;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每100千克奖励2000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100株(大麻1000株)奖励100元。

(五)举报非法制造毒品、制毒物品加工厂(点)缴获毒品的,根据厂(点)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每捣毁1个加工点奖励10000元,每捣毁1个加工厂奖励50000元。

(六)提供在逃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奖励10000元。

(七)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不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条线索,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举报同一案件的多条线索按照分类线索中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励资金。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且对查处工作发挥作用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立案公安机关所在地财政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破获重特大毒品案件(标准附后)的奖励由省财政承担,所需资金从省级禁毒工作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受举报时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举报人申请领取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举报人。

第十三条  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工作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省财政奖励情形的,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承办单位应当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转入指定帐号。

第十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公安机关作为机密件存档。

第十六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四)对举报情况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的监督。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相关单位及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涉毒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