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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土规资〔2018〕5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3 0:35:57内容来源:互联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国土规资〔2018〕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及《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晋政发〔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现将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二)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与各类保护区未全部重叠。

(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查封、扣押。

(四)采矿权未被列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规定已全部缴纳;属分期缴纳的,应按合同缴清到期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资金占用费或滞纳金。

二、采矿权抵押备案范围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均可以办理抵押备案。

(二)抵押权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三)采矿权人办理抵押备案时,评估矿业权范围不得超过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剩余资源储量部分。

(四)采矿权抵押备案后,其评估价值大于所备案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备案,备案担保债权之和不得大于最小有效评估值;属不同抵押权人的,需提供已备案抵押权人同意备案的意见;再次抵押备案应在已办理抵押备案有效期内,否则应先解除后再备案。

三、采矿权抵押备案及解除申报资料


(一)抵押备案申报资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

2、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

4、县、市局对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审查意见。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范围证明材料。

7、国有矿山企业抵押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抵押采矿权的意见。

8、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抵押备案解除申报资料

1、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原件。

2、抵押权人同意抵押备案解除的函。

3、县、市局对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的审查意见。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抵押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它事宜


(一)采矿权人为第三方抵押担保备案的,除提供工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股东会表决同意的决议书。

(二)采矿权人需同时办理备案解除及备案的,县、市局可同文出具审查意见,但要分别说明承办事项审查情况。

(三)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抵押备案的函,内容包括:抵押备案期限、采矿权转让、抵押实现条件、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等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3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4〕12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