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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港口函〔2018〕18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收尾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8-11-8 0:20:42内容来源:互联网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收尾工作的函》



水运港口函〔2018〕181号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安质司、公安局、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平安港口”建设,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制定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为做好专项行动的收尾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并取得实效,结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对照目标任务开展自查

请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11月15日前组织辖区内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各地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和各项任务措施,认真开展自查,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对进度滞后的任务,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所有任务。

二、加快完成进度滞后任务

(一)完成危险货物储罐检测。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的要求,组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排查统计辖区内危险货物储罐检测数量,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检测的危险货物经营人,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二)完成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清单,督促未完成安全风险评估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并就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三、做好工作总结

请各单位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填写《专项行动方案》附表和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基本信息表(附件)。总结报告和相关表格请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我局。我局将视情督查,并通报专项行动完成情况。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部水运局胡琳琳,电话:010-65292641,传真:010-65292642,邮箱:sys627@mot.gov.cn。



附件下载:.doc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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