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河南自贸区工商财税服务网河南自贸区政策法规自然资办函〔2018〕148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油气储量登记特殊情形简化评审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8〕148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油气储量登记特殊情形简化评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 12:52:24内容来源:互联网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油气储量登记特殊情形简化评审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8〕148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石油公司,部油气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要求,优化油气储量管理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在2018年3月15日油气矿产储量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前,部分已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未完成储量登记的问题,我部决定对符合一定办理条件的油气储量登记事项进行简化,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以下情形不需再次评审、备案


储量报告(套改报告除外)已评审备案,矿业权进行过延续或变更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补充矿业权变化有关说明,由评审机构审核并在登记书中签署意见,即可办理储量登记。

(一)矿业权人未发生变化;

(二)在同一省份(海域)的同一个矿业权内申请储量登记;

(三)储量估算范围、探明地质储量、技术可采储量和经济可采储量未变化。

二、以下情形可简化评审,不需备案


储量报告(套改报告除外)已评审备案,因矿业权变更需再次办理储量登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编制储量报告补充说明书,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在原评审备案基础上出具评审意见书补充意见,即可办理储量登记。

(一)矿业权人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登记的储量因跨省份(海域)、矿业权或因矿业权范围部分调整退出需进行劈分的;

(三)总的储量估算范围、探明地质储量、技术可采储量和经济可采储量未变化。其中,与矿业权范围调整退出部分的经济可采储量可不一致。

三、简化评审的要件要求

(一)油气储量报告补充说明书及评审申报表。

(二)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三)矿业权变化前后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本次储量计算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复印件。

(五)本次储量计算涉及的已备案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登记的储量估算范围与矿业权许可范围叠合图。

四、简化评审的程序要求

(一)评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矿业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简化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说明理由。

(二)评审机构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名储量评审专家(地质、物探或测井、开发或经济专业,原则上以参加过相关报告评审的专家为主)对补充说明书进行审查,形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补充意见。

五、其它

评审机构按照简化评审要求出具的评审意见书补充意见作为下次储量复算、核算、结算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官网下载

1. 油气储量报告补充说明书评审申报表(格式)

2. 补充说明书编制要求

3. 承诺书(格式)

4. 《××油田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探明储量报告》(原报告名称)补充说明书提纲

5. 《××油田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探明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原评审意见书名称)补充意见(格式)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