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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9-10 2:54:42内容来源:互联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以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为做好机构改革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投资规模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三农”工作实际需要,统筹考虑农业农村部提出的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在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农业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规模和结构。农业农村部根据确定的年度农业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规模和结构提出具体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计划申报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计划编制区。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项目申报要求,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分头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负责汇总各省份年度农业投资建设需求,按照确定的农业投资规模,分省份分投资类别(专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推送相关信息。

三、计划下达


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有关标注,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农业农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后,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方式,分省份分投资类别(专项)将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同时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将项

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下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及时组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案。

四、计划调整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其中: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打捆、切块专项内的,由省级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调整到其他打捆、切块专项的项目,由省级发改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农业农业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调整投资计划文件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对新项目开展调度。

五、计划与项目监管

投资计划下达后,农业农村部按照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包括开工情况、月度调度、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监督、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适时对农业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地方发改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农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在统筹各渠道资金和建设任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县为单位,联合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分头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分省份分类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地方。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它渠道农田建设资金,统一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计划调整、计划与项目监管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等农业投资计划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抓好农业投资计划管理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按照中央和地方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确保农业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监管有力、运行顺畅。要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廉洁用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干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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