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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五部门联手严查违规机动三轮车、四轮车

发布时间:2018-7-13 2:45:55内容来源:互联网

  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月11日起,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进行专项交通综合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严查处,对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扣留车辆,不予发还。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凤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