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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院出台意见服务保障河南自贸区建设

发布时间:2017-8-15 1:20:39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检察院2017年8月14日消息称,该院出台17条《关于服务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努力为自贸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意见指出,建立河南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举措。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郑州、开封、洛阳三个片区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战略思维、全球思维和创新思维,按照自贸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发展定位和阶段性工作重点,顺应自贸区特殊的管理体制,探索在高度开放创新的环境下有效履行检察职能的新思路、新方法,切实提升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服务保障优先意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避免司法不当给自贸区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查办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要主动与涉案企业或者自贸区有关管理部门沟通,合理掌控办案进度和范围,帮助涉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河南检察院出台意见服务保障河南自贸区建设



意见指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待自贸区内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都要做到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发展预期和创业信心,维护自贸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自贸区各类企业共生共赢。

意见强调,要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发展的关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工作探索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执行政策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轻易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要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持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让勇于改革者专心,让改革失误者宽心,让欲借改革中饱私囊者死心。

意见指出,要重点惩治串通投标、强迫交易,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重点惩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重点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利用新金融产品、融资工具、支付方式实施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以及走私、虚假跨境贸易逃汇、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通过集中惩治各种经济犯罪,优化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增强自贸区企业的投资信心。严厉打击发生在自贸区内部和周边地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保护自贸区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意见强调,要严肃查办利用自贸区改革开放、制度创新之机,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市场监管、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融资贷款、货物通关、检验检疫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职务犯罪。全面贯彻打击预防并举的方针,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自贸区政务管理廉洁高效。加强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研判,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问题。

意见指出,要严肃查处合同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诈骗及商业贿赂等犯罪案件,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于失信犯罪的预防和过滤作用,积极参与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约束,推动建立健全失信犯罪预警惩戒机制。积极参与企业信息征信服务改革,探索将经济犯罪、行贿犯罪档案等数据接入征信平台,将防止商业贿赂纳入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的范围。严厉惩治第三方机构在企业信用征信、评估中,非法获取企业信息、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