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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