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河南自贸区工商财税服务网河南自贸区政策法规农医发〔2017〕35号《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医发〔2017〕35号《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20 3:30:55内容来源:互联网浏览量:

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医发〔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三农”工作部署要求,提升我国兽医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作部署以及《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兽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兽医服务的重要实现形式。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既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根本要求,又是深化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兽医服务供给方式的着力点,有利于整合运用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兽医工作新模式;有利于提高我国兽医服务能力水平,进一步满足养殖业转型升级对专业化、组织化兽医服务的迫切需求,巩固乡村振兴的产业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初步探索了一些兽医社会化服务模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仍存在覆盖不全面、服务不专业、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当前,我国兽医卫生事业处于新的发展环境,迎来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要在准确把握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这一新时期兽医工作定位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更好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兽医服务需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创新思路,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现突破性发展,为提高我国兽医工作整体水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兽医卫生治理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四个安全”兽医工作定位,全面落实兽医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畜禽养殖经营者及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定责任,以促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积极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全面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兽医服务供需矛盾突出领域,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兽医服务的意愿和活力,引导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供给和服务需求有效对接。

坚持创新驱动。拓展多层次多样化兽医社会化服务空间,拓宽兽医社会化服务收入渠道,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业态升级,不断提升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为养殖业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保障。

坚持因地制宜。密切结合本地区实际,先行先试,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兽医社会化服务供给新模式,研究创设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坚持有序发展。认真履行政府部门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设立、运行等环节,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兽医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5年的发展,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格局建设初见成效,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基本成形,兽医社会化服务业态趋于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社会对兽医服务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三、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聚焦服务需求,拓展服务内容。立足于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切实发挥政府部门引领带动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提供兽医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继续扶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相关机构、组织在乡村开展动物防疫、动物诊疗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和小型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和废弃兽药无害化处理以及兽医继续教育、咨询论证等多种兽医服务。

(二)壮大服务力量,创新服务方式。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推动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创建供给充足、灵活多样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方式。

——充分发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作用,鼓励其在乡村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创办动物防疫合作组织或技术服务公司,通过兽医托管、签约服务等方式,为畜禽养殖户提供优质的动物诊疗、免疫注射等服务;

——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大型兽药生产企业组建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技术服务团队,面向签约养殖场户、产品用户提供“一条龙式”或“菜单式”兽医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评估论证以及业务培训、兽医继续教育等兽医服务;

——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实行连锁式经营、品牌化运作,扩大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废弃过期兽药产品、兽药包装物;

——鼓励取得相应资质的兽医机构和服务组织,向畜禽养殖场、小型屠宰场点等提供动物疫病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等专业兽医服务。

(三)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各地要结合兽医工作实际,发扬基层首创精神,研究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出现无序竞争、低水平重复等情况。支持兽医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是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或登记的乡村兽医;从事检测检验的,应当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承接主体一般条件和政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

(四)转变工作方式,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通过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兽医服务供给侧能力,逐步实现兽医服务多层次、高质量、全方位供给,在解决好“谁来打针”问题的基础上,促使畜禽养殖经营者在观念上从“要我防”逐步转变为“我要防”。当前,要推动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其自身承担或通过自行向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予以解决;散养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予以解决,并逐步由政府购买服务向养殖者购买服务转变,最终实现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目标。同时,要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主动购买疫病防治、检验检测等兽医服务,解决自身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问题。

四、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组织落实。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综合运用农业领域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和金融杠杆等市场化手段,积极争取创设新的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上述机构在信贷资金、农业保险、服务网络、涉农征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努力破解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和征信难题。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等兽医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保证购买服务经费投入,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提供兽医公益性服务。鼓励信息化服务市场主体搭建兽医服务供需信息平台,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提高兽医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人才支撑。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将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防疫服务公司、畜禽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兽医社会化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培养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兽医专业服务人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兼职,充分挖掘兽医服务创新潜力。支持不具备执业兽医报考条件的基层兽医服务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资格,并登记成为乡村兽医,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断壮大基层兽医社会化服务技术力量。

(四)引导规范发展。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激发兽医服务组织内生动力和经营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调动第三方、公众、媒体等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建立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农业部将把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各地也要强化工作考核,抓好督促落实。




 

农业部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