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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要做好的5项工作

发布时间:2017-7-15 22:46:32内容来源:互联网
没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没有单独核且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没有进行认证且近一年的收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企业日常遇到的问题是五花八门,极具个性,小编做了整理并做简单的基础性分享:

一、无核心知识产权并偷梁换柱: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绝对控制权和使用权,高新产品(服务)是一定要基于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生产的。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存在企业的高新产品(服务)与所拥有的核心知识产权不一一对应情况,甚至“风马牛不相及”,即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等知识产权并不在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范围内。此“张冠李戴”的偷换举动为企业在日后的发展中,除了在税务方面,还在市场竞争等方面带来了巨大风险。

解决方案:

1、企业每年至少申请5件知识产权,严格对应并支撑企业的主营产品(业务);

2、对于知识产权申请存在困难的企业,注重平时创新点的收集,最好聘请专业的专利人员知道专利申请工作的开展;

3、创新性高的企业注重不断提升自身专利的核心性,提升专利的质量。

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超出定义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口径的研发费用由人员人工、直接投入、资产折旧摊销、设计、装备调试、委托研发等费用构成,并且最新的工作指引分别对各项费用做出了严格定义。实际情况中必然普遍存在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违规归集问题,研发费用比例不符合要求,“违规计入费用”进行拼凑,企业的侥幸心理作祟,为日后的运营和发展埋下隐患。此外,委托研发的费用未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而是全部计入,委外研发活动没有实际的委外研发合同和发生费用部分的票据,违规将受托研发费用列为本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的其他费用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

解决方案:

1、财务人员认真学习最新工作指引,明确各项费用的定义并严格执行;

2、企业在开展委外研发时,按照严格的流程执行,相关合同和票据确保齐全;

3、研发费用在归集和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企业,必须重新调整,针对企业的实际难点和自身的特殊情况作出通盘考虑和调整。

三、高新产品(服务)的主领域错误: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时中,通常较为关注的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科技人员、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三项指标是否达标,却往往容易忽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范围,例如: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与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不一致情形。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这一产品(服务)的范围作出了专项规定,具体如下: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60%的产品(服务)。由此可见:企业以主要产品(服务)所属的高新领域为主领域,其他的为次领域。

解决方案:

1、注意高新技术产品的领域与申报领域的统一性;

2、注重高新技术产品的认证和其收入的统计,企业最好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3、注重于高新技术产品对应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申请相应专利。

四、企业总收入的执行口径错乱: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此处提到的“总收入”的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术企业误解,犯的错误是五花八门。既有执行会计准则中销售(营业)收入口径的,也有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中收入总额口径的,在计算收入指标比例及纳税申报中,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对总收入也作出了专项解释,具体如下:

文件中规定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可见,总收入是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解决方案:

1、企业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计算口径和方法;

2、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参照最新的税务政策法规,严格界定企业“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的内容;

3、财务人员积极参与第三方机构组织的财税讲座,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法规。

五、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往往还涉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普惠性政策,那么多多多的企业与之擦肩而过)、所得额减免等。一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中,在费用归集时普遍存在与高新研发费用同口径申报问题,智为小编要重点强调的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要小小小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扣除,那么多多多的财务人员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混为一谈,这是为什什什呢?至于二者的差异呢?小编的专栏文章做过专题分享,请小主们自行查阅或者联系小编。二是所得税减免与税率减免不得叠加享受: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所得减半征收优惠,那么只能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不能按照15%优惠税率减半,禁止违规享受叠加优惠。另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可以同时享受,为什什什么那么多多多的企业不知道呢?甚至是不相信呢?

解决方案:

1、财务人员明确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高企研发费用的差异性,避免错误和风险;

2、企业合法经营,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千万不要触碰常说的“税务红线”;

3、注意数据前后的一致性,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书面说明等解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