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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17〕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9-12 21:53:14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7〕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6日

 

 

豫政〔2017〕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