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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17年第93号

发布时间:2017-11-1 1:08:24内容来源:互联网

《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17年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 境检验 检疫机构实施检 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目 录》调 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