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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7〕第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1 4:10:30内容来源:互联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17〕第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便利银行外汇业务开胃展,简化业务操作流程,降低管理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整合驻华机构经费账户等7类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6〕120号)已要求停止新开立“驻华机构经费账户(1400)”“外汇专用账户(服务外包)(1604)”“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3102)”,对于此类已开立但尚未关户的账户统一整合至“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边境贸易结算账户(1102)”“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账户(1103)”“定期存款及理财外汇账户(1300)”和“个人结算账户(1500)”整合至“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整合朝觐境外外汇账户等3类境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将“朝觐境外外汇账户”“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整合至“境外外汇账户”

三、整合及刷新规则

对以上境内账户的类型刷新工作,釆取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分别刷新自身数据库的方式进行,银行不必向外汇局报送刷新过程数据。

完成类型刷新后的账户,可按照新账户类型的管理规则办理收支汇兑交易,并根据数据采集相关规范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此次被整合账户涉及的业务管理要求仍按原有相关法规执行。

四、工作进度要求


各银行应于2017年8月25日18:00至8月27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各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应管理制度和规程等配套工作,以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673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