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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工商〔2013〕9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企业冠省名称核准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9 2:12:53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企业冠省名称核准权的通知



豫工商〔201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郑州机场工商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注册登记效率,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省局决定下放部分企业冠省名称核准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省局规定的应由各地登记机关登记的冠省名称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统一由省局委托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局、郑州机场分局负责其冠省名称核准。其中,省辖市所辖县(市)局、分局登记的冠用省名企业,由县(市)局、分局初审后上报省辖市局核准。

二、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郑州机场分局核准企业冠省名称申请,以本级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级登记机关企业名称核准专用章。

三、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郑州机场分局核准企业冠省名称申请实行两级检索,即本级和省级名称库分别查重,经两级检索确认无重名,并且符合名称管理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核准。

四、各单位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冠省名称申请,原则上应当天受理、当天核准。要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工作,规范服务,搞好衔接,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办事。

五、对核准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省局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发生争议的,按照企业申请、注册在先、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处理完毕后,名称核准机关应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省局注册登记处备案。

六、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郑州机场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应单独建档,妥善保管,原则上不进入企业登记档案。

七、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郑州机场分局要严格按照省局委托的范围,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禁越权行事和不作为、乱作为。凡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省局将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下放企业冠省名称核准权是省局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成效。名称核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应及时调整充实力量,注意选派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企业冠市名称核准权下放的意见。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省局注册登记处。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

 

 

 

豫工商〔2013〕9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企业冠省名称核准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