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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食药监办法〔2017〕103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0 2:50:50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豫食药监办法〔2017〕10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2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近年来,食品药品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单位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

按照《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承办机构负责应诉工作。因行政复议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配合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决定单独作为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三、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法治建设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需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注重选拔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具有法学学历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应诉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强化业务指导,采取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方式,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保障,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注重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应诉相关法律事务和重要问题研究,积极支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认真听取其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依法聘请其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参与应诉。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