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河南自贸区工商财税服务网河南自贸区政策法规国卫财务发〔2016〕56号《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6〕56号《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5 5:36:59内容来源:互联网

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6〕56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可从www.nhfpc.gov.cn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

2016年10月19日





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健康扶贫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 考核时间为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从健康扶贫任务落实和成效两个方面进行,内容包括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降低大病费用实际负担、实施大病分类救治、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以及组织领导、精准识别等。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次年第1季度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总结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成效,形成书面报告,经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务院扶贫办。

(二)第三方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委托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综合评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结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

(四)研究审核。将考核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印发。

(五)整改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报告,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分别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考核过程中瞒报、谎报情况的;

(二)辖区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户户数不降反升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部分指标完成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对健康扶贫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省份,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和扶贫办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健康扶贫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健 康扶 贫工作考 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