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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财务〔2016〕58号《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水利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5 5:57:18内容来源:互联网

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水利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水财务〔201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水利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促进作用,夯实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加快贫困地区水利改革发展,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现就加强金融支持水利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支持水利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贫困地区水利改革发展,是保障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的基础条件,也是中央扶贫开发战略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决定》把水利摆在脱贫攻坚的突出位置,对加快贫困地区有关重大水利工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水生态治理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水利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建设资金缺口很大,需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水利

扶贫信贷资金投入。各级水利部门和开发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金融支持水利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用足用好开发性金融优惠政策,全力破解贫困地区水利发展融资难题,夯实贫困地区水利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切实落实《决定》有关金融支持水利扶贫开发各项优惠政策

(二)扩大水利扶贫项目融资支持。开发银行积极运用融资总量,倾斜资源配置,发挥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十三五”期间为水利扶贫项目提供5000亿元融资支持。具体项目及额度由地方水利部门与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对接确定。

(三)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对于涉及水利项目建设的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开发银行通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筹集资金,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

(四)提供扶贫再贷款。开发银行积极争取扶贫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的涉水项目。

(五)提供过桥贷款。对水利枢纽、引调水工程、小水电等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水利扶贫项目,以及公益性水利项目,开发银行可给予过桥贷款,并实行优惠利率。

(六)积极争取水利扶贫项目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水利部门和开发银行主动加强与地方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积极推荐水利扶贫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名单,将开发银行作为基金投放主力银行。水利部与开发银行总行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为水利扶贫项目争取更多基金额度。对获得开发银行基金的水利扶贫项目,开发银行要简化评审手续,为项目配足大额、长期、低息贷款。

(七)开通贷款办理绿色通道。开发银行加快水利扶贫项目贷款办理进度,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评审、加快审批。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对已发放贷款的水利扶贫项目,要主动做好各种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开发银行放宽分行水利扶贫项目审批权限。

三、建立完善金融支持水利扶贫开发工作机制


(八)联合建立水利扶贫项目储备库。地方水利部门要积极向开发银行分支机构推荐当地水利扶贫项目,联合建立项目储备库。双方共同向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推荐储备库中的项目,确保扶贫水利项目享受各项扶贫金融优惠政策。

(九)合作开展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地方水利部门与开发银行围绕扶贫工作大局,结合“十三五”水利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合作开展水利扶贫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重大水利项目融资方案编制,共同开展有关水利扶贫融资课题研究。开发银行为有关规划

和方案编制、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支持。

(十)完善水利扶贫信贷融资工作机制。对符合政策范围且需要贷款支持的项目,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和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明确牵头部门,组织承贷主体尽快进行对接。要建立水利扶贫信贷融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水利扶贫项目情况及融资进展。对于地方省级水利部门和开发银行省分行在水利扶贫信贷融资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反馈水利部财务司、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




 

水利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