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海〔2017〕19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交办海〔2017〕195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浙江海事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