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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环文〔2017〕155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6 2:47:32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豫环文〔2017〕155号






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环保局:

为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推动自贸区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精神,参考其他自贸区试点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自贸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机制

1. 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依法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将除环保部必须审批的项目及环保部下放给省级环保部门审批中的火电、热电、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核与辐射项目、跨区域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省级审批的项目,以及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审批的全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赋予自贸区环保部门,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早日获批,项目早日落地、早日投产创造条件。

2. 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在自贸区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明确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具体要求的基础上,指导自贸区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对符合自贸区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编制过程中,可以简化项目环评中区域环境现状调查、环境质量现状分析、与规划相符性分析等内容。

3. 全面实施登记表网上备案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在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平台上开辟自贸区项目端口,赋予相应的权限,自贸区内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可通过平台办理网上备案。项目单位足不出户,即可实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4. 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加强对自贸区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提高承接能力,做到接的住、管得好。对涉及自贸区内必须由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提前介入,关口前移,主动服务,及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环评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环保问题。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中,对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予以倾斜,同时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法定审批时限的一半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必须由环保部审批的项目,指派专人负责,积极协调沟通,争取早日获批。

二、支持自贸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1. 支持自贸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在安排国家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时,向自贸区倾斜,自贸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省辖市权限直接上报省环保厅。

2. 支持自贸区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在安排国家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时,向自贸区倾斜,并及时进行指导协调,加强自贸区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预警能力,提升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自动化水平。

三、支持自贸区开展制度创新先行先试

支持自贸区开展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试点。及时跟进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健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管理使用和生态环境恢复机制等,并在自贸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四、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改革创新、服务大局,省厅加强对自贸区环境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郑州、开封、洛阳三市环保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对辖区内自贸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 .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渠道,认真做好环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自贸区入驻企业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好公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