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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致全省成品油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8-3-8 4:54:08内容来源:互联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致全省成品油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成品油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为了确保您准确、快捷办理成品油发票涉税事宜,现将相关事项简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请通晓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请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时,请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二、关键时点需知晓


(一)2018年3月10日前,成品油经销企业须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并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登陆该平台确认相关油品信息。

(二)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份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须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请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完成纳税申报。

三、注意事项要明了

(一)计入库存的油品数量必须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油品数量,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载明的油品数量不得计入油品库存数量(含期初库存数量)。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成品油时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相关事项您须做


(一)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加油站),请于2018年2月28日前前往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如您有结存的通用机打发票,请于2月28日前携带结存的发票和发票领购本前往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手续;未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缴销的同时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相关事宜。

尊敬的成品油纳税人,欢迎您参加当地国税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系统操作辅导。如果您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关注“安徽国税”微信公众号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涉税服务。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将您的不便减少到最低程度!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