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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科〔2017〕205号《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河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10 5:43:29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河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豫科〔2017〕20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国家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发挥科技成果资源集聚、辐射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决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河南省内地理范围明确、重视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强、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具有辐射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各类园区。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及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制定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投入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专项配套经费支持等有明确规定。

(二)有内设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部门或机构,有开展科技成果推广业务的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或中介机构,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机制。

(三)园区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经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额达到一定数额,高新技术企业3家以上,近3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行业标准等)10项以上,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10项以上(以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为准)。

三、申报材料

申请组建转移转化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园区)成立批复文件证明;

(三)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批复的复印件;

(四)近三年已转化的主要科技成果名称及相关情况;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文件复印件;

(六)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校企、院企有合作项目的,提供双方合作协议或合同。

四、申报方式

对于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符合布局条件的园区经推荐部门同意,向科技厅提出建设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申请。

一般园区通过所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隶属于省直部门(单位)的通过省直部门(单位)申报;国家高新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园区通过管委会申报。

五、认定审批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按照评审结果确定河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名单,并予公示。

六、考核管理

通过认定的转移转化基地省科技厅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通过的,资格继续保留。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基地资格。

七、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报送时间:12月11日下午下班前

报送地点: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处2320房间

联系人:武晋伟

联系电话:0371-65991157



附件:河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申请书(略)


 

 

河南省科技厅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