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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行〔2017〕3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13 3:57:39内容来源:互联网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闽财行〔2017〕32号





省直各部门:

针对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三)




1.农民代表、城市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参加省直群团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执委会等履职活动,往返交通费如何报销?

答:农民代表、城市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参加省直群团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执委会等履职活动,往返交通费可由省直群团组织承担。如果代表所在地群团组织统一组织参加的,由组织单位承担。

其他代表参加省直群团组织上述履职活动,往返交通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或组织单位承担。单位无法报销往返交通费的,由省直群团组织承担。

以上代表参加中央群团组织上述履职活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无法报销往返交通费的,由省直群团组织承担。

上述代表不能在省直群团组织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省直群团组织是指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科协、社科联、计生协、文联、侨联、台联、残联、贸促会、中华职教社、红十字会、黄埔军校同学会、留学生同学会、记协、作协、法学会、友协、金门同胞联谊会、工商联、关工委、老促会、老体协。

2.工作人员应邀参加授课、评审、论证、咨询及担任专家、考官等公务活动,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答: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应邀参加授课、评审、论证、咨询及担任专家、考官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工作人员回原单位后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停留、绕道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不提倡、不鼓励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含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确有需要的,须提前向单位领导报告审批(含节假日)。因私停留、绕道期间食宿费由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扣除停留、绕道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管理,从严审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不得安排明显以旅游为目的差旅活动。

4.长乐撤市设区后,在榕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长乐区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在榕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长乐区(除机场外)开展公务活动,暂按出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