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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工商个字〔2016〕2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20 2:59:42内容来源:互联网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工商个字〔2016〕2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意见》开展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开展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事关支持港澳两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事关“一国两制”事业的新局面,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对已经取消的事项,如取消身份核证、取消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限制,要坚决取消核验或审查;对已经放开允许港澳居民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的行业,要按照《意见》附件《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所列举行业,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用语核定经营范围。但逐步放开允许港澳居民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的行业,属于中央事权范围,不允许各地擅自突破。

二、不断提高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质量。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省工商局将按照《意见》要求,对登记业务系统有关模块进行改造,增加数据校验关系,并纳入数据质量检测范围。省工商局将定期从登记业务系统中梳理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名单下发各地,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要按照数据质量检测要求,对照下发名单对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查,并及时根据清查核查情况,规范完善登记数据。对核实中发现已经停业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结合当前年报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进一步做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要按照工商总局工商统计报表——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表(个体2表)的报送指标、报送周期要求按月报送统计报表。要以清查核查为契机,全面梳理已经登记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并纳入统计范围。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个体处反映。联系电话:0791-86350343。




 

江西省工商局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