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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2017〕30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3-22 3:31:59内容来源:互联网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发〔2017〕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下统称“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和转型升级主阵地作用,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新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强对开发区统筹规划,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健全开发区政策支撑体系,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融合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为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坚持发展导向。构建促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正确把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加强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不断探索开发区发展的新路径、新经验。 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开发区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形成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功能协调的开发区发展格局,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集聚集约。通过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等措施,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切实发挥开发区在促进我省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开发区统筹布局

1.强化开发区规划引领。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管理体制、产业引导和未来发展方向,引导全省开发区科学有序、协调发展。各设区市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地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等,推动辖区开发区错位发展、互补发展。各设区市要指导辖区开发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积极推进“多规合一”。各开发区要扬优展长、集中突破,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发展1个首位产业和2-3个主攻产业,省级开发区重点发展1个首位产业和1-2个主攻产业。

2.明确开发区功能定位。各开发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结合实际确定发展方向,做到以产业发展为主,使开发区成为本地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平台,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重要载体。科学规划功能分区,突出生产功能,重点建设好开发区核心区,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着力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套完备的设施、共享便捷的资源,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3.加强开发区分类指导。探索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开发区分类指导,避免开发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形成各具特色、差异化的开发区发展格局。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移动物联网等产业特色,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省级开发区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向主导产业明确、延伸产业链条、综合配套完备的方向发展,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4.规范开发区设立升级。根据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开发区不超过1家。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核建议意见,再报省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审核后,依程序报国务院审批。未设立省级开发区的县(市、区),应积极整合所属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管理机构,设立统一的管委会,为申报设立省级开发区创造条件。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

5.推动开发区整合优化。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要求,开展开发区整合优化试点,重点对同一县域内存在的多个开发主体、未纳入国家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园区进行整合。鼓励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优先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推进开发区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按照“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建立统一机构,实行集中管理。被整合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分别计入。对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积极推动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二)改革开发区行政体制

6.理顺地方党委、政府与开发区关系。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由设区市党委、政府派出,其中由县(市、区)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其管理机构由设区市党委、政府派出,可委托县(市、区)党委、政府管理。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派出。为加强统筹协调,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由市委常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开发区党工委第一书记;委托县(市、区)管理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由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兼任开发区党工委第一书记、管委会主任;省级开发区可由所在县(市、区)党委常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开发区党工委第一书记。

7.强化开发区经济管理职能。制定并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享受设区市级及以下经济管理权限。各设区市要制定本地省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依法赋予省级开发区享受县级经济管理权限。修订完善省级以上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政区合一的开发区,应按照大部门制改革要求,完善机构职能设置,体现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采取代管乡镇(街道)、驻区监管和执法部门,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与管委会内设机构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兼职等方式,充分依托所在地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减少向开发区派驻部门。支持开发区根据发展实际和工作需要,开展在机构设置限额内自行调整或设立内设机构试点,探索与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8.简化重大事项管理层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市政府审批,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政府审批。入区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施工和工程验收管理等可依法委托国家级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自行负责。开发区四至范围内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必须由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由设区市政府依法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直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省政府审批。支持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开发区率先开展投资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区域性统一评价,由当地政府依法委托统一进行水土保持、矿床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对符合整体规划、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的入区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价;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开发区,入区项目环评可依法予以简化。对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直接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

9.提高开发区行政服务效能。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要按照“能放皆放、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的原则,以直接下放、授权或委托形式,依法有序向开发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实不宜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上门服务,对确需向开发区派驻人员或机构的,报同级政府审批,并实行管理以派出机构为主、考核以开发区为主的制度。鼓励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并联审批等模式,实行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反馈机制,实现“园区事园内办结”。国家级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与所在地政府统筹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推行大项目代办制、一般项目网上办理,探索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模拟审批制等改革试点,实现“一枚公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一个平台管信用、一张网络管服务”。

(三)创新开发区营运模式

10.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赋予开发区中层干部任免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开发区直接管理的中层干部,按职责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实行先任免后备案。逐步推行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聘任制、绩效工资制,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和以岗定薪、按绩计酬的人事薪酬制度。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干部管理权限可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懂经济、会管理、善服务的优秀干部到开发区任职。管委会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岗位可视情况采取直接聘任、竞岗聘任和公开招聘方式,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实行年终履责考评制,奖优罚劣。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开发区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报履行管理权限的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各设区市要建立开发区与市直、县直机关干部交流机制,推进开发区干部纵向横向交流;加大开发区干部培训力度,有计划安排开发区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培训和挂职;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实干的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开发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1.理顺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级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一级金库。建立开发区与地方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开发区财政收入按照增量以开发区为主的方式,由当地政府和开发区共同分享。开发区土地收益中的市、县级留成部分,扣除应计提的六项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开发区在不改变资金用途、不打乱资金渠道并按程序报批后,可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12.创新开发区投融资机制。支持开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融资平台,由同级财政注资,或将财政历年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方式依法合规注入投融资平台。支持开发区投融资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合作,探索多样化的融资模式,形成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转型升级发展的有效规范投入机制。支持开发区投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综合运用股权、债权、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工具,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

13.加快推进市场化运营改革。各类开发区要积极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现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支持开发区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把开发区或“区中园”的设计、投资、建设、招商、运营、服务等事务,委托给专业公司或专业团队管理。支持开发区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专业化园区运营商,以“整体外包”“特许经营”等形式,开展政企合作,确定收益回报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园区、产业新城建设。支持开发区对功能相对单一、地域面积较小的“区中园”,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设立公司企业法人,向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土地开发、企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鼓励开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管理公司,为区内企业提供管理、资金等策略投资服务。

(四)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

14.建立开发区统一考评制度。坚持考核导向与发展导向、用人导向相统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开发区综合考评与分类考评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办法由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考评一通报,并与开发区的土地指标、扩区升级、干部使用等挂钩,引导开发区走质量效益型、创新驱动型、绿色集约型发展道路。统计部门、开发区主管部门与各开发区要积极支持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定,全面反映开发区的开发程度、发展水平、产业集聚度、企业创新能力、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率、劳动就业、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循环经济、能源利用效率、低碳发展、社会效益、债务风险等情况。各地各部门要规范精简针对开发区的检查、评比和考核。

15.完善开发区激励约束机制。省委、省政府对综合考评和分类考评靠前的开发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扩区调区升级、土地指标、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对连续3年考评结果靠前、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对综合考评和分类考评靠后的开发区,限制新增土地指标,禁止扩区调区升级,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连续2年综合考评和分类考评靠后的开发区,按程序约谈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派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对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予以核减面积;对连续3年综合考评和分类考评靠后的开发区,按程序予以降级、整合或撤销,并对机构建制作相应调整,对开发区及派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16.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各地新增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用地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区。按照“三年一次全面评价,一年一次更新评价”的工作要求,按时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运用,采取差别化的土地供给制度。对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排名在前3位的国家级开发区和前10位的省级开发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加大低效用地退出与再开发力度,积极采取政府依法收回、企业兼并重组、法院判决拍卖等措施,重点推进无市场、应淘汰、已过剩的低效产业用地平稳退出。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17.强化环境资源安全监管。开发区布局和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对入区企业或项目设定环境准入要求,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控废弃渣土水土流失危害。加强开发区各相关规划的衔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促进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相和谐。开发区规划、建设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执法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发区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专家团队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培训,进一步提升开发区的环境资源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18.加快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全面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1+N”政策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和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和优势企业发展需求,加快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和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支持开发区优势产业和配套产业链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省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开发区共建创新创业园区,建立产学研基地,促进技术成果在开发区转化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结对合作,建立创新研发联盟。加快开发区创新创业载体发展,构建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设区市在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完善融资、咨询、培训、场所等创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19.加速开发区产业集聚发展。各开发区要根据交通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以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为核心,合理确定首位产业和主攻产业,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支持科技研发、腾笼换鸟等措施,促进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国制造2025”和循环化改造提升,采取规划引导、产业和环保准入、政策扶持等措施,以开发区内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载体,推动关联产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和资源要素向开发区集聚,提高产业集聚能力和水平。在全省优选符合条件的开发区,重点扶持建设20个产业层次高、协同效应好、公共服务优、特色优势足的省级新兴产业集聚区,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开发区产业品牌。鼓励设区市政府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对确定的首位产业进行政策扶持。

20.推进开发区集约绿色发展。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模式,严把项目土地投入产出、能评、环评、安评关,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鼓励开发区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下沉式厂房,根据企业需要代建订制标准厂房,统筹地上地下有序开发,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鼓励开发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采用装配式建筑,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加大园区循环化改造力度,支持地方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推进开发区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建设。

(六)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

21.提升开发区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开发区和所在地政府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严格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开发区和所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紧紧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立足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紧盯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投资布局动向,科学编制招商地图,组织专业化小分队登门招商、蹲点招商。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做法,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开发区内推进国检试验区建设,降低外贸企业成本费用,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支持条件成熟的开发区申报和建设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出口加工基地等。支持出口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助推开发区出口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22.推动合作产业园区建设。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内外联动、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继续深化赣京、赣港、赣粤、赣闽等区域交流合作,探索双方或多方在我省开发区合作共建外贸出口生产加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共同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和企业在建设境外合作产业园的同时,在省内建设“两国双园”产业园,促进开发区和企业在“引进来”和“走出去”中转型发展。支持开发区邀请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策划重大概念性招商项目,引进一批团组式战略投资商,规划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中外合作产业园。积极对接国家长江经济带战略,深化赣鄂、赣湘等沿江沿线区域合作与交流,采取飞地经济、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建立健全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共建园区引进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有关财政收入市县留成部分,可由合作双方商定比例分成,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比例分别计入。

23.健全开发区投资促进体系。完善综合服务管理体系,以提升投资者满意度为中心,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问题协调机制和投诉问责机制,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深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改革,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开发区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发展网络信息、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保险中介、人力资源培训、外贸服务、货运物流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开发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综合服务。鼓励开发区依法依规开办各种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外商投资纠纷投诉调解力度,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24.提升开发区基础设施水平。开发区要高标准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环卫等设施,并将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整体规划。坚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加强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机衔接,实现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开发区要率先推进海绵开发区建设,新建道路要按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支持开发区集中建设企业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提高基础设施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发区规划布局、体制改革、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避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形成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统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海关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开发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摆到突出位置,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推动重点任务实施。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办法或细化措施。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政策支持。强化法制保障。研究出台江西省开发区管理条例,明确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等事项,推动开发区依法建设发展。强化用地保障。按照有保有压、分级保障原则合理分配用地计划,对开发区列入省级层面调度推进的重大项目,给予用地重点支持。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开发区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全额用地指标奖励,不占用设区市年度用地指标额度。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交易平台,为省内开发区异地占补平衡提供一个有形的交易市场。强化资金扶持。统筹整合利用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现有省级资金,明确用于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工作,重点支持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开发区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补助,对考核先进的开发区予以奖励。各地各单位在安排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专项资金时要向开发区倾斜,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各类基金项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在开发区。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强化人才支撑。研究出台具有竞争优势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采取资金扶持、配套资助、发展激励、用房保障、鼓励引才等多种途径,优化开发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探索实行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将特色产业集聚区的特色专业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国家级开发区和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支持设区市设立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试点,推进人才在高校等事业单位与开发区“双落户”制度。

(三)鼓励试点示范。鼓励开发区或“区中园”,通过创新各具特色的试点示范园区,走创新发展、高端发展、特色发展之路。开展创新发展试点示范,支持创新资源密集的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型园区,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示范基地、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军民融合示范园区。开展协同发展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与沿海发达省份、长江经济带沿线省份合作共建外贸出口生产加工基地、产业集聚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开展转型发展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园区、金融创新示范园区、电子商务园区、智慧园区、产城融合示范园区。开展开放发展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创建中外合作产业园、服务外包园区、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园区、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开展集约绿色发展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低碳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省直有关单位要分别制定规划,明确标准,引导创建,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营造有利于开发区改革创新的政策环境,积极构建促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全力推动开发区建设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