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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工商注〔2016〕5号《关于南京市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3-23 0:31:56内容来源:互联网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统计局




关于南京市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宁工商注〔2016〕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南京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公章刻制备案,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暂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

二、实施内容

在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负责保管企业登记形成的“一套档案”,申请人不再另行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等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和营业执照样式均保持不变,不再新增申请文件和材料。

2.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已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的企业,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即可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社保、统计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4.已持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已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的企业,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应业务。

5.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到社保、统计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6.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由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7.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njgs.gov.cn)下载,也可在全市各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三、其他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统计局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