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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工业〔2018〕14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涉钢项目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25 4:20:52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涉钢项目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豫发改工业〔2018〕145号






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及其他备案机关:

为巩固我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和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成效,严禁违规新上钢铁冶炼项目,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根据《河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豫政〔2016〕58号)、《河南省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方案》(豫化能办〔2018〕1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12号),现就涉钢项目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备案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

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炼铁炼钢产能的钢铁项目,建设炼铁高炉、炼钢设备(转炉、电炉)项目,在备案前必须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告确认。对未按规定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告确认的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所属备案机关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不得备案,并及时告知项目单位违反产业政策、不得建设。

二、严禁备案“地条钢”项目。

“地条钢”是国家明确的违法违规产能。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地条钢”项目,包括所有以废钢为原料,利用中频炉(工频炉)生产钢坯(锭)、钢材及下游加工产品的项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和备案机关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地条钢”制售企业的紧急通知》(豫化能办传真〔2017〕10号)明确的“地条钢”界定标准(见附件),对涉钢项目备案进行审核,对属于“地条钢”的项目不得备案,并及时告知项目单位违反产业政策、不得建设。

三、强化涉钢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4号),加强对本辖区涉钢项目备案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产业政策、“地条钢”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普钢特钢(含不锈钢)冶炼及下游加工、铸造、废钢加工等的新备案项目,要及时纳入本辖区涉钢企业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和季度巡查,严格防止假借铸造、特钢、废钢加工等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对我省已排查发现的22家“地条钢”生产企业及其投资人新备案涉钢项目,要实行最严格监管和专人常态化巡查,严格防止假借其他名义备案后利用原“地条钢”生产装备和工艺生产钢坯(锭)、钢材及下游加工产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