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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发〔2016〕12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28 3:54:58内容来源:互联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6〕12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时解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争议,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区)局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有异议时,应按属地原则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鉴定,科技部门应及时出具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研发项目鉴定内容、组织和方式

(一)鉴定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活动;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正确;项目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等。

(二)鉴定组织。科技部门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江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后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江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2)。税务部门可派员参与,就有关疑问向专家质询。

(三)鉴定方式。原则上依据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三、鉴定时一般由三至五名技术专家、至少一名财务专家组成。鉴定专家一般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四、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五、鉴定费用由科技部门通过专项经费列支。

六、本通知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略】

江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申请表

江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