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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办发〔2018〕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4-12 0:31:40内容来源:互联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生产许可管理。严格准入条件,落实农药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严防添加剧毒高毒及其他隐性成分,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加强农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优化产业布局,引导农药生产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提高集中度,降低生产成本。鼓励农药生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质量效益,加快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和安全隐患多的弱小农药生产企业。

二、加强农药经营许可准入。严格条件审核,规范经营秩序,增强经营主体的守法意识。科学布局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经营网点,实施定点经营,确保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强化经营人员培训,提高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无证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三、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和指导。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鼓励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统一购买和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实施农药使用培训计划,普及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广泛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知识宣传培训,指导农民对症选药、科学用药。县级政府要制订实施农药减量计划,每年发布农药轮换使用名录,开展产地农药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鼓励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引进高效施药机械,提高农药利用率,降低农药使用量。

四、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GMP(《良好作业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入全国兽药追溯管理系统。兽药经营者要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随意改变组方、含量不足或超标、标签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养殖场(户)要建立兽药采购、使用记录等,杜绝从网络销售、“拎包销售”等生产经营资质不可靠企业采购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禁止使用人用药品和违禁添加物,禁止过量或滥用抗菌药物。大力开展兽药安全使用、规范用药知识培训,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五、加强农药兽药农产品质量监测。依法建立农药、兽药、农产品质量抽检监测制度,严格抽查程序、方法,保证抽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农药、兽药和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检结果在主要媒体公布,对抽检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追查源头和流向,并依法追究责任,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设立检验检测室,农贸市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或者快速检测。县级政府要建立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指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回收处置。

六、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规范使用农产品合格证,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农产品经销市场要落实入市管理、质量检测、信息公开、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实行公开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防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推行标准化生产,强化产地检测,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加强对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

七、建立健全跨区域及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反馈、生产区销售区联动监管、跨区域联合办案、违法企业及产品查处督办制度,形成农药兽药打假联动机制。农业部门作为农药兽药管理主体责任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要做好职能移交和工作衔接。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农药中毒事件处理预案。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农药兽药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八、严厉打击农药兽药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农药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依法通报曝光。加大对非法生产企业和地下“黑窝点”排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农药兽药行为。要联合司法部门,坚决捣毁制假“黑窝点”。严厉打击销售禁用和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不按规定销售禁限用农药、未建立禁限用农药进货销售记录和销售假劣农药等行为。严厉打击在鲜活农产品生产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不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行为。

九、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要将农药、兽药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市场检查、质量监督、使用管理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需要,确保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提升监管能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