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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

发布时间:2018-4-18 1:20:46内容来源:互联网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





尊敬的出口企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否则,按征税处理。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请。

四、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2017年度出口企业的所有出口未申报的数据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外部数据--报关单信息(退税申报状态:未申报)”栏目中查询,或者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综合服务—退税提醒—年度提醒—上年出口未申报即将到期提醒(点击‘详情’)查询”,请及时核对并按规定申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