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 发布时间:2018-4-26 0:46:37内容来源:互联网 分享到: 《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相关阅读: (2018-04-26 )《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04-2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原辅料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04-2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薄荷活络膏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2018-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