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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

发布时间:2018-4-26 0:46:37内容来源:互联网

《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