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河南自贸区工商财税服务网河南自贸区政策法规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4-29 1:39:58内容来源:互联网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全文废止】规定,现将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申报2017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2018年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7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收入统计明细》。

(三)《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年度内残疾人职工有增、减的还须提供《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须提供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注销申报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还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核定后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特此通告。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天津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