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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2016〕2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5-17 4:17:21内容来源:互联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厦府〔2016〕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2016年2月26日修正)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2016年3月7日修正)的规定,现将所涉及的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公布如下:

一、《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

其他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2%。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个人按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0%。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2%由业主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户籍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个人按0.5%缴纳。

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个人不缴纳。

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

其他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10%。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本通知所称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人社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数据进行公布。

以上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已发布的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标准继续有效。尚在有效期内的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