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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代理记账机构2017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5-24 1:09:30内容来源:互联网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代理记账机构2017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就全市代理记账机构2017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在济南市内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均须完成年度备案。

二、备案时间

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三、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四、工作流程

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www.jncz.gov.cn),进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选择年度备案,按照要求提交资料。

提交后,等待财政局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年度备案工作结束。未通过审核的,需按照要求修改相关信息后再次提交。分支机构年度备案和总部机构年度备案操作一致。

五、工作要求

1、各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材料统一标准格式,如实完整准确地填报统计数据信息。2017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进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报相应的变更材料。

2、审批机关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对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并选取部分机构对其执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期限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3、审批机关根据年度备案工作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重点检查工作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8年7月底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济南市财政局咨询电话:66603835

县(市)区审批机关咨询电话

历下区:88583015槐荫区:81255736

市中区:58698557天桥区:85872575

历城区:88909697长清区:87202521

高新区:82689700章丘市:83229414

商河县:84879926济阳县:84236695

平阴县:87883981



 

济南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