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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事文〔2017〕255号《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配售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6-14 2:30:51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配售管理的意见




豫事文〔2017〕255号





住房问题是涉及省直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问题,也是省直职工高度关注和矛盾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关于省委第四巡视组巡视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方案》,确保我局统管住房配售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配对象

调配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

(一)省直机关公务员;

(二)省直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

(三)省辖市主要领导干部,且配偶所在单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

(四)其他符合配售条件的省直干部职工。

二、调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优先解决无房户,适当兼顾住房困难户;

(三)享受房改住房面积已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的职工,原则上不再调配新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一)向省事管局申请住房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先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事管局正式行文,说明申请住房人员身份、任职情况、已购房改房情况、申请住房原因等。所在单位对报送的申请人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职工按要求填写《省直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调查表》,夫妻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后,随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住房文件一并报送省事管局。省事管局不接收职工个人递交的住房申请;

(三)省事管局房产处对各单位报来的职工申请住房资料进行复审,将《省直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调查表》报省直房改办检索,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建档备案,留待有房源时统筹考虑。

四、配售程序

(一)省事管局房产处根据房源和省直职工申请住房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制定遵循“四统一”的原则:一是统一条件。对统一批次配售住房的人员,设定统一的工作年限、职务级别、任职年限、住房情况等条件要求;二是统一价格。同一批次、同一项目的购房价格按同一标准执行;三是统一交房标准和时间;四是统一面积标准,根据房源情况按职务级别确定住房面积;

(二)分配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局班子成员共同讨论,民主决策,驻局纪检组全程监督;

(三)住房配售之前,有关房源情况、各单位申请住房情况及住房配售方案统一在省事管局网站公示,听取省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事管局将房源直接分配给各单位,由各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购房人员,并将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省事管局;

(五)住房配售结果在省事管局网站公开,接受监督;

(六)省事管局房产处通知拟调配住房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配售有关手续。

五、提交资料


拟调配住房的省直职工,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省直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调查表;

(三)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拟调配住房人员任职文件。

六、旧房处置

对原有房改房的职工,根据房改有关政策,采取“分新交旧同步,旧房处置先行”的办法,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多占住房问题。

(一)调配新房的职工,在办理缴款手续前,必须将原房改房房屋产权证交省事管局,并签订腾退旧房协议;

(二)原房改房产权单位为省事管局的,由省事管局收回;原房改房产权单位是其他单位的,由产权单位在《置换住房审批表》上盖章,交省事管局办理置换手续。腾退的旧房由省事管局统一调配;

(三)原房改房产权单位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须在接到调配新房通知15日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事管局审核同意,三方签订腾退旧房协议后,可调配给原产权单位职工;

(四)在新房交付使用前,原房改房收回或置换手续须办理完毕,否则不予发放新房钥匙,不予办理水、电以及户口迁入等手续;

(五)新房装修期限为6个月,调配新房的职工领取住房钥匙后,应在6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省事管局。

七、监督处罚


在住房调配过程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住房配售对象和所在单位的监督。

拟调配住房人员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的,一经发现,省事管局将收回住房,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报告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具体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