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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办〔2018〕5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3 4:14:52内容来源:互联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10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已拨入漳州投资集团作为资本金的5亿元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市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产业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产业基金侧重投资于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型、科技型等中小企业,骨干企业战略并购重组,培育和扶持我市支柱产业。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产业基金健康发展,成立产业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对产业基金的后续资金投入;超过产业基金10%以上额度子基金的设立(包括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额度调整、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问题;研究修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为提高产业基金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独立的产业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产业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子基金设立及其他协调小组认为需要的事项进行独立评审。

第六条 产业基金财政已出资部分,仍然作为漳州投资集团资本金,专项用于产业基金的发起设立。政府后续出资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产业基金。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漳州投资集团作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产业基金投入的一倍;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产业基金10%(含)以下额度子基金的设立(包括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额度调整、合并、分立、退出等事项,对超出上述额度的相关事项,提出可行性建议,报协调小组审批;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五)对股权投资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产业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股权投资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配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协调小组审核;

(三)股权投资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子基金管理公司、拟参股子基金、拟投资企业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工作,并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五)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或管理人员,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漳州投资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六)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应由股权投资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八条 产业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3个月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第九条 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出子基金设立的可行性报告及方案,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并由漳州投资集团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漳州境内注册,且投资于漳州辖内企业的资金一般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①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②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将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2倍放大计入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③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产业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其中由漳州市属国企作为发起人,并全部投资于漳州辖内企业的子基金,可以不受此限制;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第十三条 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0年。产业基金一般通过企业挂牌上市、股权转让、重组并购、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有约定退出方式的,按约定合同收回。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3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其股东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2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产业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2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基金管理机构应参股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第十五条 未经协调小组同意,产业基金和子基金不得进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存续期内,项目投资分红或投资权益转让收回的资金应及时向产业基金和其他投资人进行分配,原则上不用于再投资,对于归属政府的部分,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产业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并应与绩效评价挂钩,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和要求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对于作为漳州投资集团资本金的部分,运行收益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及时按照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有关规定和流程上缴市级国库,资金如需调整作为新的用途由协调小组报市政府决定。对于政府后续出资部分和相应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中的财政性资金一般应在产业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二条 漳州投资集团应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财政性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产业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财政性资金拨付产业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产业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产业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产业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从产业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或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本章节有关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子基金。
 


第六章 产业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产业基金的政府后续出资部分应由市财政局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产业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产业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漳州投资集团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选择。

第二十七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漳州市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产业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五)最近3年在基金托管业务中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产业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子基金设立,监管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漳州投资集团应加强对股权投资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产业基金、子基金及投资项目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漳州投资集团定期向市财政局、金融办、国资委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市财政局、金融办、国资委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基金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