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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监督函〔2018〕13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7-10 1:53:31内容来源:互联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的批复》



国卫监督函〔2018〕1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宁卫计发〔2018〕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是指医疗机构历次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所获取的包含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的总和。诊疗活动收入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含中草药、中成药、西药)等因诊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

此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