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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函〔2018〕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11 1:03:17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



豫人社函〔2018〕2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水平,促进高值药品公平可及,2016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针对部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较为昂贵的药品组织专家进行谈判,其中39个药品谈判成功。目前,国家谈判药品已全部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提升药物可及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项工作。参照部分省(市)做法,考虑到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初期,患者人数尚不确定的情况,为保障谈判药品的临床使用,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国家谈判药品(包括谈判药品仿制药)和重特大疾病特定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医保总额控制考核。

二、加强谈判药品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按照规定严格进行事前审查;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

三、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与谈判药品使用的衔接

根据谈判药品临床适应症范围,对《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9号)新增的部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名称进行如下调整规范:

(一)“HER2阳性乳腺癌”变更为“乳腺癌”。

(二)“晚期胃癌”变更为“胃癌”。

(三)“Ⅲ/Ⅳ期鼻咽癌”变更为“鼻咽癌”。

(四)“晚期肾癌”变更为“肾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