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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8〕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18 2:00:58内容来源:互联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 圃执行《政府会 计制度-行政事 业单位会 计科目和报 表》的补 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 圃执行《政府会 计制度-行政事 业单位会 计科目和报 表》的衔 接规定




 

财政部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