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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3〕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7-26 9:16:56内容来源:互联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3〕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增强农业发展活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持续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我区是农业大省,农业在我区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全区上下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善、农民群众得到很大实惠,农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同时,我区也是自然灾害多发、重发地区,干旱、洪涝、台风、低温冰雪、森林火灾和农林有害生物灾害频发,各种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目前,我区农业和广大农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仍然较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定和巩固,影响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实现财政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方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支持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扩大了补贴险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补贴力度。出台和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改革财政补贴方式,有效发挥财政政策的功能作用;有利于完善救灾救助方式,建立市场化的防灾减灾机制,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救能力;有利于增强农民群众的金融保险意识,拓展农村保险市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为契机,以增强农民群众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为基础,以低保障、广覆盖、保大灾、保主要农产品为重点,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保障,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强化管理、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1. 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将组织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深入推进,通过财政保费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2. 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以保险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掘各类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选择保险品种和保险规模。

3. 实事求是、分步实施。认真贯彻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紧紧把握广西农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重点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水稻、糖料蔗和森林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投保工作。在全面推进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发展的基础上,自治区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农业实际,视财力状况,开办特色险种试点,以点带面,促进特色农业发展。

4. 强化管理、协同推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规范职责分工、服务网络建设、展业承保、保险理赔和资金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各级政府和财政、金融办、保监、农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农垦、水产畜牧兽医、气象等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引导制糖、饲料、化肥等农产品和农资生产企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发展目标。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划工作,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高工作的计划性、指导性和针对性。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和监管机制,构建农村金融保险服务网络,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合力,使农产品的保险品种不断增多,农民的参保率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全面提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为全区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主要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试点险种两大类。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补贴。地方特色试点险种由地方政府自行开展并由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选择涉及面广、产量大、对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品种,并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不断完善保险体系。当前,我区开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险种主要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养殖业保险,水稻和糖料蔗等种植业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等森林保险。

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或造成的损失。

2. 保险期限。养殖业、种植业和森林保险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3. 保险金额。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来确定保障水平。保障水平随着国家财政补贴政策、保险费率、保险规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在起步阶段,我区保险金额确定为:

(1)养殖业:能繁母猪1000元/头、育肥猪500元/头、奶牛6000元/头。

(2)种植业:水稻400元/亩、糖料蔗600元/亩。

(3)森林:公益林400元/亩、商品林600元/亩。

4. 保险费。

(1)养殖业:能繁母猪60元/头、育肥猪25元/头、奶牛240元/头。

(2)种植业:水稻20元/亩、糖料蔗24元/亩。

(3)森林:公益林1.2元/亩、商品林1.8元/亩。

5. 保险费分担比例。

(1)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2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1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

(2)种植业:水稻、糖料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3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2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

(3)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10%。

自治区农垦系统投保应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由自治区农垦局承担并负责筹集资金。

在执行自治区统一保险金额、保费标准等政策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轻农户负担。市县财政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不予补贴。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国家出台新的补贴险种和调整现有险种的相关政策,按照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落实。

6. 投保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农户自愿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集中投保。集中投保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以及赔付范围、标准,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7. 保险模式。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保险机构自营模式,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办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由各市、县在自治区统一公布的具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中自主选择。

8. 保险理赔。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发生灾害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

(二)地方特色试点险种。鼓励各地根据我区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级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以外的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品种开展保险试点。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研究出台地方特色险种试点制度,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实效。

1.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保险事关全区农业发展,涉及千家万户,是一件为农民着想的实事好事。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2. 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农业、林业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和广西保监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具体负责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保费补贴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要建立成员单位例会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研究解决问题。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抓好落实。

3. 把握重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正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政府要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做好承保、理赔工作。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二)健全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制度,不断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将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算工作,强化补贴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构建农村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大力培育发展多元化服务体系。

1. 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场化运作的竞争机制。承办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资质,并报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基层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机构和龙头企业合作,在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在行政村或农林场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委托农村协保员协助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和健全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力争实现服务网络乡村全覆盖。

3. 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点)的业务管理。其办公场所由乡(镇)政府、行政村和农林场协助提供,工作人员由保险经办机构员工和乡(镇)、村协保员组成,必要的办公设备由保险经办机构配备。县(区)、乡镇、行政村三级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等工作所需经费,可由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四)加大保险品种创新,满足农民群众的金融需求。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区统一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与农业等部门的协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和支柱农产品保险试点,积极研究开发新型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开辟保险服务“三农”的新领域。

(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防大灾的能力。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同气象、农业、林业、民政、水利、水产畜牧兽医、龙头企业等部门单位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风险隐患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将风险防范端口前移。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足额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认真做好再保险安排,充分利用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六)落实赔付工作责任,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理赔工作,把理赔服务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和核心环节,加快培养理赔技术人员,直接面对农户开展理赔;坚持依法经营,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变更赔付标准;创新理赔工作机制,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保险经营业务合法高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管,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经营,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和管理运作保险资金。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业务合法合规。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全面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提升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金融保险意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以及理赔宣导、示范带动等途径,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宣传培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为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7日